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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地方法规2014-07-23 ·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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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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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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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3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5条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五日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户数较少的村每五户至九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多的村每十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五至十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有权更换其推选的村民代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11条
第12条
。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村民代表意见和建议、决定事项的表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13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提前通知村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的村务事项的真实性,听取村民的意见,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20条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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