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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6-03-29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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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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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畅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铁路,是指由本省投资、筹资建设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 除执行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必须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4条
地方铁路要在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统一规划,逐步建设成为全国铁路运输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5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地方铁路管理
第6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作。省地 方铁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并接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第7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 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8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享有并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 计划,搞好经营管理,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9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严格劳动纪律,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第10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注重培训专 业技术人员,增加科技投入,开展地方铁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取得科技成果的,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铁路建设
第11条
地方铁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和基础性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经济建设中注重地方铁路建设。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
第12条
地方铁路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 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投资,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建设由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铁路。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铁路建 设,协调、帮助、做好规划制定、筹措资金等工作。
第14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15条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 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地方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回地方铁路用地。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对长期不用且未列入长远规划的地方铁路,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地方铁路轨距应以标准轨距为主。根据特殊需要,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批准,可以适当延伸窄轨铁路。
新建和改建地方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铁路行业标准。地方铁路 建成后,可以先通车试运营,逐步完善,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运营。
铁路和公路、渠道、航道、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
第17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输营业,需经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批准。
旅客列车的开行和停运,客货营业站的开办和关闭,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公告。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客货营业站的设立,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18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 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地方铁路客货运输按照《铁路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19条
地方铁路应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需要,安排货物运输计划。对抢险救灾防汛物资、战备物资和中央、省政府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与发货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货源、货流组织工作。地方铁路运输物资需要换装和过轨经国家铁路运输的,应申报列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并依照有 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运和接受货 物、包裹、行李。如发生违约或争议的,按《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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