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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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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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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保护集体经济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嘎查村财务管理包括嘎查村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3条
嘎查村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嘎查村的财务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禁止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嘎查村资金和财产。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嘎查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嘎查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查处违反嘎查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5条
嘎查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6条
编制、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7条
嘎查村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农牧民负担预算; (五)5000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六)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七)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九)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国家拨给的各类资金、低息及无息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8条
嘎查村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提留收入; (三)发包收入; (四)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七)投资兴办各种性质的企业上交的各项收入; (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九)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十)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 (十一)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 (十二)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十三)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
第9条
嘎查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各项收支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收款要使用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支款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凭证。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及时入账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账户,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10条
嘎查村财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11条
嘎查村要执行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国家在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农牧业机械更新等方面的投资和民政救济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12条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村借入资金1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5000元以上,必须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借入资金1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嘎查村对各种应付款应当按期支付;对单位、农牧户、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应当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依法追缴。 拖欠嘎查村呆账的减免、核销,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13条
嘎查村的提留款和拍卖、发包、出租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收回的资金,可以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账代管,其集体所有的资金性质不变;纳入嘎查村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苏木乡镇管理,嘎查村使用。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账代管前款规定的资金时,应当为嘎查村使用资金提供方便,不得非法干预嘎查村的资金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14条
嘎查村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牧业基础设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嘎查村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及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15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使用制度,如实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嘎查村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领用制度,产品物资丢失或者损坏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16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对承包或者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将折旧费纳入合同。
第17条
嘎查村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原值1000元以下的,由嘎查村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原值1000元以上的,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变卖固定资产及其残值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18条
嘎查村的固定资产可以承包给村民经营;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19条
嘎查村较大工程建设或者设备购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和合同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项,计入固定资产。 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20条
嘎查村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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