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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地方法规2010-07-30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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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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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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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一切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及与采矿活动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在 矿山开采及与矿山开采活动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矿山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3条
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第4条
矿山企业(包括个体采矿)应当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矿山生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 进行管理。
第6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7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8条
矿山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下同)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9条
在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中,必须对有关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
第10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 全设施的设计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应在报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中的安全的内容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批准后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修改,应征得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1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对矿山井巷、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及其他项目进行单项验收、评价;对整个生产系统进 行联合试运转或试生产。
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前两个月,应向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地质变化情况、矿山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综合评价等资料。
第12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第13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检查和竣工后的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邀请工会 组织参加。
第14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15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本行业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备齐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图纸资料。
矿山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16条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煤尘检查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瓦斯、煤尘危害。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灭火安全措施。
有水患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氡气及其他有害物质析出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17条
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职能机构的业务保安制度,经常检查安全制的执行情况。
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8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能够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19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 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权利。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发生事故时应当参加、配合抢救。
第20条
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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