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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8-05-22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8-05-2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历届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请假。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具体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进行。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第16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18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必须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命案,应当提供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请任命的理由。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案和撤职案,应当说明免职和撤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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