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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6-10-08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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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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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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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报告的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建议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自治州、设区的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云南部队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小组,并确定分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查。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和审查。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14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17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服务。
第三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20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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