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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0-07-30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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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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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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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 一)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出会议议程 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有关机关、团体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书面向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省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 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 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审理办法;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 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 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计划和
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全体代表进行审议。
第20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 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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