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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地方法规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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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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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 促进就业,促进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 各级各类 职业学校教育 和 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3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 宏观管理 的具体工作 。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6条
行业 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 规划和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7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 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9条
本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适应,学校与企业 事业单位 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 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沟通 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10条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11条
职业培训 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 由 相应的 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14条
企业可以 单独 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按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的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拓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开设和选用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课程和教材, 并 配置相应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 。
第16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18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安排指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信息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
第20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 依法 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学校、机构章程;
(三)学校、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文件 ;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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