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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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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的企业、产业、部门流动。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6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7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8条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
第9条
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招聘擅自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11条
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2条
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择业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第14条
应聘者应当据实介绍本人情况和业务专长,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伪造证件、证明材料。
第15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16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17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三人以上经过岗位培训的专职人员;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规范;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向有审批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陕西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第19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央驻陕单位、省外单位和省内外单位联合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省内单位与境外组织合资、合作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20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推荐; (三)接受委托进行招聘人才活动; (四)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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