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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6-11-30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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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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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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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6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10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2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13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5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16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7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8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9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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