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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7-03-31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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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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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1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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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3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7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围绕本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经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8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提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建议稿,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出议案。
第10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必要的说明、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第11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未按前款时间提出的议案,一般不列入最近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特殊情况下,提案人可以随时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议案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对收到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13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14条
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议、审查和修改法规草案、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过程中,可以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15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较大争议,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举行听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17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18条
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 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的进程和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初审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决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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