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3条
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科普教育。
第4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5条
科普工作应当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活动相结合、普及科学知识与推广适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工作。
第10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其科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管理所属团体和单位,指导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科普工作; (三)依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 (四)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决策咨询。
第11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教育与科技结合,重视对青少年学生的科普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教师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加快知识更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第12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科学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教育,普及推广农业科学知识和先进适用技术。
第13条
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本地旅游、文物资源开展科普宣传,用科学思想指导、规范旅游景点的宣传行为。
第14条
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全民健身和环境保护,做好科普工作。
第15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本系统各单位,灵活多样地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第1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
第17条
科普工作者包括专业科普工作者和非专业科普工作者。在科技馆(中心)、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活动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以及中小学专设的科技辅导员为专业科普工作者。其他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为非专业科普工作者。
第18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科普组织,自主开展活动; (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接受有关科普工作、科普项目的捐赠、资助; (三)创作科普作品,参加学术交流;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享受相应待遇; (五)依法创办从事科普活动的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六)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七)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9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开展科普工作,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抵制和揭露伪科学、反科学行为和迷信活动; (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科普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时,其科普工作实绩、科普著作、论文或者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和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