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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0-2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0-29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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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农业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 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3条
订立农业经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4条
农业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持地力,不得闲置抛荒,不得毁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的农业用途。
第5条
农业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并有权抵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劳务。
第6条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征用而终止农业经营合同时,农业经营者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7条
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条
土地承包、租赁及经营权拍卖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过的方案签订农业经营合同。
第9条
农业经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资源的名称、区位、数量和等级; (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经营期满,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办法;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10条
当事人双方就农业经营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须盖公章,合同即成立。 农业经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应当依法提交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11条
农业经营合同分别由当事人收执并送上一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存档。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无权、越权、滥用代理权签订农业经营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农业经营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的,应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13条
合同经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
农业经营合同期满,原承包方、租赁方、购买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租赁、购买的权利。
第15条
农业经营合同期满需签订新的农业经营合同,应在原合同期满6个月前订立。
第16条
农业经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农业经营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死亡或法人单位合并,由继承人或合并后的法人单位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人单位分立的,由分立时协议确定继续经营的法人单位承担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农业经营合同经营期满未续签的,对该土地资源上投资形成的开发成果和地上附着物应合理作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业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二节 承包经营合同
第17条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其集体所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资源发包给承包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第18条
承包经营合同除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包期限; (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合同兑现结算时间和方式。
第19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订立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20条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土地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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