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browseotherlaw.cbs?rid=63&bs=149297&anchor=0"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4条
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5条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6条
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
第7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第9条
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有劳动保护内容,统筹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第10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科技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劳动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11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12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13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或者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剧毒介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第14条
各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所属行业(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15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16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7条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可以就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执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18条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二)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当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20条
劳动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规定的各类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并定期进行检测;
(二)在高温、低温、粉尘、毒物和易发生职业传染病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应采取防暑降温、低温防护、粉尘控制、毒物和生物危害控制等措施;
(三)建筑安装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四)在密闭设备或者狭小空间等场所作业时,应当先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检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作业场所地面应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或池应当设置围档或者盖板,作业通道、安全消防通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作业场所的光线、设备、设施和厂房的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厂区铁路和道口设置、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八)作业场所的其他未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