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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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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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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白族、拉祜族、傈僳族、回族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宁洱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中国普洱茶集散中心和原产地之一的品牌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9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侵害公民权利、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哈尼族、彝族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哈尼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第1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17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林业、矿产、水利和热区等自然资源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重点发展林产品、茶叶、咖啡、烤烟、建筑建材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经济全面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引导和扶持生产经营者开拓农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市场建设,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搞活土地市场,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荒坡,坚持谁开发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对于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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