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7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普者黑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景区保护范围:东起双戈线岔路起点,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启;南起大戛勒,沿旧城龙潭至鱼塘;西起石坎子,沿摆龙湖出水大山至狮子山;北起老虎冲,沿岩峰山至双龙营青草塘。总面积为388平方公里。
第4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5条
自治州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6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做好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规费;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7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8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景区的建设和开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9条
景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照顾群众利益,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景区内的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景区内符合条件的村民。
第10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鼓励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景区保护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法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景区保护规划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2条
景区划分为水源地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摆龙湖、旧城龙潭、清平水库水域及其面山汇水面。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羊洞塘水域常年洪水位向外延伸300米的范围;滥泥寨、红星湖经落水洞湖、普者黑湖至龙泉湖水域及其湖滨带、面山汇水面。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东起双塘子沿S206线至新城;南起新城至大矣堵沿八摆公路交衣布底岔路;西起衣布底岔路沿河摆公路经狮子山至老虎冲;北起老虎冲经岩峰山至双塘子。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并予以公布。
第13条
一级保护区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线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规划为湖滨带,涉及村寨的按村庄规划预留湖滨带,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
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施外,禁止新建其它设施。已有的建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14条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其他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拆除。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原有项目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符合景区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5条
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和建设项目以及民用建房,应当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造型、色调等规定进行建设。
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已有建筑物,应当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第16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内统一规划建设供水、排污、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防治景区污染。
第17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第18条
景区内的宾馆、酒店、民居客栈(农家乐)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设施不配套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经营。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景区内村民的住宅建设三级化粪池。
第19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殡葬管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
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翻修坟墓。已有的坟墓,应当迁至公益性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应当在公益性墓地安葬。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至公益性墓地。
三级保护区内,鼓励到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20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湖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景区林地的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
景区内超过25度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