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
第4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5条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所属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7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予以表彰奖励: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8条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行为发生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特殊情况申报时间可以延长6个月。
第9条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三)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需提供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10条
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初步确认工作,报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11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12条
公民和单位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和治疗。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13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 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14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不足部分和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支付。
第15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16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不符合工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17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经依法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确认地县、区人民政府为其或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没有工作单位,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监护人照顾的,由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第18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并按照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抚恤。
第19条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就业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第20条
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诉讼或者纠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