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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2-0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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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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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0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2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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