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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3-27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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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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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3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4条
国防教育应当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观念,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观念,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第6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辅导材料和教案;
(六)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其他重大事项。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会同教育部门,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写和完善全省通用的国防教育教材。
第7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承办国防教育重大活动;
(五)组织国防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
(六)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军事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9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扶持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学、影视等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刊播和出版发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拥军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制宣传等职责,针对不同工作对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11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栏目,或者在新闻、专题、文艺节目、公益广告中宣传国防知识。
第三章 国防教育实施
第12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第13条
国防教育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
第14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方针和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知识、国防技能、人民防空自救互救能力和具有本省特色的重大革命历史事迹、先进人物典型等。
第15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内容,聘请专业人员讲授国防教育课程。
第16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并积极参加社会国防教育活动。
第17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军事理论课程或者讲座,组织学生军训,全面提高学生的国防素质。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将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18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为重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重大任务等时机,重点进行人民战争光荣传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和国防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和履行国防职责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20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进行国防教育,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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