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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0-11-25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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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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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5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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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4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5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市宗教事务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宗教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7条
成立宗教团体经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后,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第8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第9条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管理工作。
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10条
宗教团体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班、教义班,须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11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
宗教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12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合并、迁移、变更、终止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新建、重建、迁移、拆除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14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15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16条
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者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第17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第18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19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录像,应当在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20条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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