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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3-06-25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6-25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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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入金沙江,全长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
第4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5条
自治州和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龙川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龙川江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7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川江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龙川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四)负责龙川江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龙川江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费用; (七)调处水事纠纷;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川江的义务,对污染水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10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龙川江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11条
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龙川江干流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支流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龙川江综合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龙川江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12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规划时,涉及龙川江的,应当征求龙川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3条
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分为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具体界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龙川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5米—10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10米—20米的区域;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龙川江支流的管理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划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水源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设定河道保护范围。
第14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二)堆放、弃置矿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 (四)开挖地下工程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5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河道内堆放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六)设置拦河渔具,或者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七)破坏河堤、界桩标志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龙川江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龙川江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流转所得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河道治理。
第17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龙川江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收取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的一定比例; (三)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 (四)因河道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流转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1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龙川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原审查机构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9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20条
县(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河道堤防防护林的营造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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