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12-0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4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查看此版本
2020-09-29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查看此版本
2010-12-01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3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第4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5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6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8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 (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第9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10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11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12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13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16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17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18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19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20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