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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5-01-10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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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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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4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学法与用法相结合。
第5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7条
全体公民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8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9条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文明、严格、公正执法。
第10条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自觉遵纪守法,提高预防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11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1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工作制度。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有关奖惩事项;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16条
人事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业务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加强考试、考核。
第17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落实。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证完成法制教育课时教学任务,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
第18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19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20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相关群体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职工、妇女和青少年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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