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规2010-07-3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查看此版本
2010-07-30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3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4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6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第8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 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9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 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10条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二)律师; (三)公证员;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 活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
第11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12条
住所 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13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14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15条
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 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16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 ( 村 ) 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7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18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 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
第19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第20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