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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06-06-2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6-29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以及校办企业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人事、财政、计划、劳动、经贸、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教师办实事。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教师队伍,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6条
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承担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
第7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公民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其他条件,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不得任教。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8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有1年试用期。
第9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10条
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除编制员额已满外,对国家计划分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优先发展和加强师范教育,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办好教师进修院校,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对师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第12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保证所有教师能够定期接受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享受由财政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教育教学任务由批准其进修、培训的部门和所在学校另行安排。
第13条
师资培训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 5%的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师资培训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14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落聘的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其工作调整,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教师考核的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应由财政负担的地区性津贴、补贴。
第17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由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必须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的集体统筹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
第18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见习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已在上述地方任教(含上述毕业生)或由城市到上述地方任教的教师,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连续任教五年以上,且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职务工资,在正常晋级增资时不得冲销;调离的,不再享受。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指标,将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改善和提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免除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退休、退职教师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待遇。 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退休时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金。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退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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