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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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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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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2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代表名额依法分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汉文,根据需要可使用彝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5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6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19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巩固发展林产业、蔗糖业、烤烟业、畜牧业、茶产业和干鲜果等传统产业,培植发展电力、蚕桑、紫胶等新型产业。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实行基本农田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稳产农田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机、农具,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坚持长期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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