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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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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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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照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第5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
第6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7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8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
第9条
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10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1条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
第12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应当按照居住人口人均一至二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主干道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以综合平衡或者统一建设。
第13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14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5条
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
第16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17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第18条
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
第19条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20条
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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