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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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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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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彝族、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大理白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诏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提高各民族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形式培养各级各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一支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各民族公民进行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禁毒斗争,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2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有彝族、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回族公民担任。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县内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用。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地确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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