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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19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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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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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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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s%5CI0835A%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0%B2%BB%D5%CA%A1%D3%B5%BE%FC%D3%C5%CA%F4%CC%F5%C0%FD&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0%B2%BB%D5%CA%A1%D3%B5%BE%FC%D3%C5%CA%F4%CC%F5%C0%FD%2FFLD%3D%B1%EA%CC%E2%29%27"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s%5CI0835A%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0%B2%BB%D5%CA%A1%D3%B5%BE%FC%D3%C5%CA%F4%CC%F5%C0%FD&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0%B2%BB%D5%CA%A1%D3%B5%BE%FC%D3%C5%CA%F4%CC%F5%C0%FD%2FFLD%3D%B1%EA%CC%E2%29%27"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3条
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拥 军
第6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8条
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9条
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10条
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
第11条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维护部队营地、库区的安全。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三章 优 抚
第15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乘坐城内公共汽车免费;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第16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17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18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实行优待金县(市、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其补助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20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减免乡 、村规定的负担。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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