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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4-06-28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06-28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雨花台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范围包括:雨花东路至雨花台街以南,纬八路以北,雨花台街、共青团路以东,雨花东路及宁溧路以西围合的区域;望江矶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环行道以南,三烈士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东,砂石场道路以西界桩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烈士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环陵路西干道以东、纪念碑至东炮台道路以西围合的区域,以及东殉难处、西殉难处、知名烈士墓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国土、园林、公安、市容、环保、文物、旅游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5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6条
管理局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7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文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第8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9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风景区总体规划或者各景区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0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第11条
一般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建筑物和设施。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设施的,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并经管理局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个人不得新建房屋和设施。经批准维修、改建的房屋和设施,必须在原地进行,并且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高度。
第12条
风景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凡是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
第13条
在风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证游客安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4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加以保护。
第15条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16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兽类宠物进入风景区;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 (三)乱扔废弃物; (四)擅自进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 (五)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七)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风景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核心保护区内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保护区内需要砍伐非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砍伐树木十棵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18条
未经管理局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者开垦土地、挖沙取土。
第19条
在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20条
公务活动和旅游机动车辆经管理局同意方可进入风景区,并须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除残疾人专用车外,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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