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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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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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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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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切实保障融水苗族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3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侗族、瑶族、仫佬族、水族等民族。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融水镇。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本条例是自治县贯彻实施宪法、自治法及其法律的自治法规。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苗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壮族、侗族和瑶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仫佬族、水族也应有代表。妇女代表要有一定名额和比例。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宪法、自治法赋予的职权,依照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 自治县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遇到某一特殊问题需要变通或者补充时,可以根据该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某一问题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三) 自治县在实施未明确变通权限的国家法律、法规,但必须对某一特殊问题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才能保证该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时,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自治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所占的比例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组织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12条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除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外,还应有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二) 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时遇有不合适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作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并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组成人员中,应配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预。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对不通晓汉语和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根据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方针、规划,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文明、繁荣、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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