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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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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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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3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5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6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7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8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9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10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11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12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13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2%至5%,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14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做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5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16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
第17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生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18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9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20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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