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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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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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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3条
〔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4条
〔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
〔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
第6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7条
〔国防教育机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8条
〔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和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9条
〔部门职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普及国防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公务员管理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对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10条
〔单位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11条
〔社团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12条
〔基层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13条
〔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第14条
〔国防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内容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方针、原则确定,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应当学习国防法律法规,了解国防知识与军事常识,熟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重点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防专业知识,掌握必备的军事技能。具体内容依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对象和中小学生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三)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四)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五)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第16条
〔学生安全〕学校以及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科学制定军事训练方案、军事体验方案,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第17条
〔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18条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19条
〔经费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
第20条
〔师资建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省、设区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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