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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9-08-21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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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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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管理,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3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要求的技术进步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探索有效途径,创新企业技术进步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第7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及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8条
企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同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第9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开发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建立国家或者省技术中心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10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第11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技术要素以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
第12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和技能型职工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鼓励企业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
企业应当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第13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制度,确定评价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载体,聚集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时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项目的目录,优化产业结构。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技术、产品、工艺,支持企业实施重点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技术信息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重大产业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支持企业起草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创制企业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在国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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