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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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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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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 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3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及人格尊严、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扶助权、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威胁、侮辱、诽谤、打骂、虐待、遗弃或者非法拘禁老年人。
第4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对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 关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切公民都应尊敬、关心、帮助老年人,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鼓励老年人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和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所得合法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6条
老年人应当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7条
每年农历9月9日为河南省老人节。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8条
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赡养义务人。子女 对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已婚子女应关心、尊敬配偶的父母,有责任做好对配偶父母的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配偶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第9条
赡养义务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生活水平应高于赡养义务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10条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
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11条
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义务人必须给予治疗和照料。
第12条
农村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责任田(山)、自留地(山),由赡养义务人负责耕种、管理、收割,收益归老年人,不得索要和扣留。
第13条
赡养义务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
第14条
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任何人不得强占、私分。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交换、出租或者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亲属出资翻建新房的,应事先 订立协议,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权限。
老年人租赁的房屋,非经本人同意,其子女或 者亲属不得过户、强占、交换或者退租。
第15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应由老年人自行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老年人有权拒绝其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
第16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其子女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其子女或亲属不得侵犯。
第17条
赡养义务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8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其子女和亲属不得干 涉老年人结婚、离婚,不得干涉和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19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休息权,其子女和亲属不得强迫老年人参加劳动。
严禁强迫老年人从事有碍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20条
赡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义务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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