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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3-31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31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 HYPERLINK "http://law.gdrd.cn: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126&result=c%3A%5Ctemp%5Ctbs%5CL295FB9%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9%E3%B6%AB+%CA%B5%CA%A9%CF%B8%D4%F2&dkall=1"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 HYPERLINK "http://law.gdrd.cn: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126&result=c%3A%5Ctemp%5Ctbs%5CL295FB9%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9%E3%B6%AB+%CA%B5%CA%A9%CF%B8%D4%F2&dkall=1"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4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5条
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7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宜。
第8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9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正在筹备设立的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居住在本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10条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本人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接受辞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11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确定选举日期;  (二)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三)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四)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他表格、证件、名册,制作流动票箱;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12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也可以于选举期间在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选举事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换届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于选举期间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选举事宜。
第13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并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选举场地;  (六)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第14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解散。 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选票和印章,应当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保管;或者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15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为准。
第16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17条
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其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配。
第18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可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 HYPERLINK "http://law.gdrd.cn: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126&result=c%3A%5Ctemp%5Ctbs%5CL295FB9%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9%E3%B6%AB+%CA%B5%CA%A9%CF%B8%D4%F2&dkall=1" \l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第19条
选区划分应当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方便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第20条
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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