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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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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3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4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8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9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10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11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12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13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14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15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章 经 营
第16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17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18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19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20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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