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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条例地方法规2016-03-2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29
河南省煤炭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 炭生 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4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并重的原则。
第5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 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12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产
第13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14条
煤 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
第15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第16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 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第17条
煤炭生产应当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
第18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具体提 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19条
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报废手续。 第四章 煤矿安全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照规定 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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