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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地方法规2003-11-30 · 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8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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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30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3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4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