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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4-01-15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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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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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盟、设区的市、内蒙古军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13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15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选举事项; (六)大会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各项决议草案; (八)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其他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18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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