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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地方法规1998-09-26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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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9-2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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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三十六条的规 定 ,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3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 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4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 十 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 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6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7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 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8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9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10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11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2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 分或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