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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2-23
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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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做好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3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是本市征集义务兵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公安、卫生、劳动、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征集
第4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符合服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
第5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该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第6条
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的,由区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并建立兵役登记档案。
第7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8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各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发出体格检查通知书。 有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单位,应按区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9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卫生部门按照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担负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检查体格时,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准确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10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状况,由公安基层单位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经体格检查合格的,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11条
适龄公民就读于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培训主办单位应保留其学籍,或按在学时间计算,给其本人退回相应的学杂费用。
第12条
经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优待
第13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入伍前是职工的,其服兵役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的转正、调资、升级的同等待遇,并计作连续工龄,本单位及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镇上年度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二)属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前的所在单位同类同级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的,对其家属应参照本街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第15条
义务兵家属在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16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分配住房、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17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售票窗,方便军人凭证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候车(船)室。
第18条
对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准予暂缓年审。待其退伍后,一年内凭《士兵退出现役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章 安置
第19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发展和改革、劳动、公安等部门和接受安置单位,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欢迎退伍义务兵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20条
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时间安排工作。入伍前是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自谋职业;原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村、镇企业和区以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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