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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11-25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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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5
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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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5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7条
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老人节。
第8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9条
赡养人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必须按时给付赡养费,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
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10条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11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第12条
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难。
第13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特困老年人救助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救济。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特困老年人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14条
老年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15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人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病门诊,设立家庭病床。
第16条
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医院就医优先;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购买门票实行半价;
(四)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老年人还可凭市老龄委员会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省属以外的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
(二)进入各类景区(点),免购门票;
(三)到影剧院看日场影片(不含分帐式发行影片),实行半价;
(四)浴池、理发店等商业服务部门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五)购买济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17条
结婚满五十周年的夫妇,凭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可到指定照相馆免费拍单张“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月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的,优惠百分之三十。
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的长寿补贴金。
孤寡老年人凭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第18条
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集资。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19条
粮店、煤店、液化气站对老年人购粮、买煤、换气实行优先,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年人免费送粮、送煤、送气到户。
第20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免费”、“老年人座席”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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