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3-03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03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3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4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6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7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8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9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机关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第10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1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12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照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13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照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14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15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16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和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调剂金收入; (七)依法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17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18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19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20条
社保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