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7-08-0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查看此版本
2022-05-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查看此版本
2007-08-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4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5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一人代理主席,行使职权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6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第7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决定代理的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8条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分别由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提人选,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任命为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第9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的任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检察院的检察长。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批准任免自治区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6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本级代表中补充任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19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
第20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