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2-23
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营造适宜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发展知识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4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5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第6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知识城的适用作出决定。 根据知识城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7条
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发展知识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8条
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知识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知识城管委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 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机构依据知识城管委会的决定行使行政管理权。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11条
知识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办理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受理机构和地点、办结时限等相关信息在办事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知识城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第13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协调进驻知识城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外汇管理、港务、民航等单位创建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的进驻单位实行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14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知识城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知识城管委会另行规定。 知识城的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大型项目引进等重大事项以及对知识城发展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作出决策后应当将决策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政策指导、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申请或者协助申请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有关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审批;对由知识城管委会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城管委会工作的监督。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18条
知识城的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原则,体现区域特色,符合知识经济发展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需要。 经批准的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19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知识城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与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知识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知识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
第20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的要求,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设集中式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 (二)投资建设新能源和智能电网等系统工程; (三)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建立与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相协调的、高水平的园林绿化体系; (五)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高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 (六)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使用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高标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实况监控和交通信息即时发布平台; (八)高标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全面应用; (九)其他与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的事项。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