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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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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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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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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5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第7条
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8条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9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10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11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包括课间操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并根据学生体质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
第12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纳入中考总分。
第13条
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14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满足公众健身需求。
第15条
经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区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16条
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和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17条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18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19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和园林、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的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兴建并逐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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