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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3 ·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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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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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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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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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6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7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8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9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第10条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11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12条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13条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15条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16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17条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
第18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第20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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