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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9-29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9-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3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6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7条
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8条
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9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10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11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12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13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第14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16条
通过有偿转让或者实行租赁、股份合作、联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营方式发生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集体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资产管理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四)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
第1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1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20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理和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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