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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1997-11-0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7-11-02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3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6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7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8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9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10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11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12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13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14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15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16条
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第17条
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8条
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19条
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20条
村镇内较大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它多层建筑,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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